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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_房地产_预习笔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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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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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限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条)
☆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土地用途、投资数额和土地利用要求三方面)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3条)
☆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转让合同期限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规定,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随之转让(房随地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规划用途改变,需经土管部门与规划部门批准,并调整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三种)
■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货币
■交换-以土地使用权互换,或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金钱以外的标的物互换
■赠与-无偿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
■申请
■审批
■签订转让合同
■公证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