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山东忠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来自: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点击数:905 ]

    各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鲁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加快电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推进电力生产节能减排,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推行电力经济调度和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充分发挥高效、清洁发电机组优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可依据本办法实行相对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其他机组完成省经贸委下达的发电量计划,实现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第三条 机组间替代发电包括发电厂内部替代、发电集团内部替代、全省发电企业之间替代和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计划指标的转让。发电量指标优先在集团内部转让。
      第四条 机组替代发电工作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有序供应的前提下,坚持节约环保、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替代发电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济南电监办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按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替代发电管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替代发电工作,原则上按月度进行操作,有意向的企业每月下旬将替代方案(电量和价格)分别报省经贸委、电网企业。
      第七条 替代电量和价格可经发电企业之间协商确定或由电网企业撮合成交。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撮合替代,并向有关企业反馈撮合替代情况。
      第八条 发电厂内部替代由企业对内部机组运行方式进行优化,由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其他机组发电,提高高效机组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 发电集团内部替代由发电集团对内部发电企业之间机组运行方式进行优化,由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其他机组发电,提高高效机组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机组间替代发电撮合工作在电网电力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被替代企业申报被替代发电量和能接受的最高替代价格(以下简称:被替代价格),替代发电企业申报替代发电量和能接受的最低替代发电价格(以下简称:替代价格)。将替代价格从低到高排序,被替代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若替代价格等于或低于被替代价格,则可以成交,撮合成交价格为二者平均值。按照价格优先、脱硫优先、同地区优先、容量优先的原则,根据申报的数据确定替代实施方案,直至全部可成交电量替代完毕。
      第十一条 所有替代发电方案需报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网企业每月下旬将次月通过安全校验的替代实施方案及替代电量计划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凡列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关停后3年内省经贸委继续安排发电量计划指标,发电企业可将计划指标一次性转让给其他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2007年底前关停的机组可享受3年全额发电量补偿计划,2008年至2010年关停的机组,以三年发电量为基准,分别按照80%、60%、40%比例安排补偿计划。
      第十三条 不同发电企业之间替代,在电力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发电指标有偿替代协议,并向省经贸委及当地市经贸委、电网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 电网发生阻塞或异常时,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裁减当月发电指标替代计划,并及时通知替代双方和省经贸委。裁减的替代计划可以在以后月份追补,也可重新进行协商或撮合替代。
      第十五条 实际完成的被替代电量仍记入被替代机组发电量累计统计,但需特别注明。
      第三章计量和结算
      第十六条 替代电量以发电量计划为基础,按照上网电量不变原则,根据替代双方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
      第十七条 结算电量根据批准的替代发电量,按替代方实际上网电量优先结算。
      第十八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电价向被替代方支付电费,再由被替代方按照协议替代价格向替代方支付替代电费。
      第十九条 替代电量电费应当月结月清,如果国家调整电价,应阶段清算电价调整前的替代电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替代发电不影响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安排。积极参与替代发电工作的企业,省经贸委在下一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中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替代双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替代规则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调度,及时结算电费,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前提下,保证替代发电的实施,并按月向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802 电话:15806696587 0531-8206879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2005-2022 山东忠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