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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来自: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点击数:755 ]

    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确认范围
        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经省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确认范围内。
        三、申报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四、申报材料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并填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受赠使用范围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收捐赠或办理转增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增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给予开据。
      六、申报审核程序
      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申报材料各一份。省财税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税前扣除资格。
      对注销和变更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与新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一起,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七、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2007年7月10日至9月10日。以后年度新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申报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即1月1日至3月31日。
      八、公布方式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省级财税部门发文公布名单,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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