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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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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07]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的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在认真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清查结果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按照财政厅要求开展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年检专项审计的,其审计工作可代替“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但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格式、内容出具审计报告,不再对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专门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单位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拨缴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应按财政厅要求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三、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和清查单位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时间(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四、工作报告制度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信息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需要将资产清查工作情况通过文件、信函等多种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为: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财政部门协调的事项等。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各事务所应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与2月1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以及需要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政策问题,经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4、审计质量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将根据事务所出具报告的质量、审计工作进展、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情况综合评价参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将评价结果与审计费用挂钩。

    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召集会议、下发通知等各种方式调度、通报、答复有关工作和政策情况。

    五、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1998年1月19日)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六、审计方法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实物、现场检查与资料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资产统计报表(资产清查)的各报表、各项目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清查、盘点资产存量及相关账目,对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价值不应少于总价值的50%,且实物抽查面不少于总数量的30%;对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中所登记名称与实际占有者名称不一致的,应由占有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后作为确认权属的凭证。同时,对照各单位部门决算、部门预算、上年资产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相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保信息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还要根据审计需要,结合以往工作经验,采取多种方式作好审计工作。

    七、审计重点关注领域

    会计事务所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还要结合清查结果,编报“资产管理状况说明”,对财政部门本次资产清查中重点关注的事项逐项予以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资产使用情况

    对各单位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内部经营等“非转经”事项应逐项认真检查,并详细披露其经营情况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2006年度投资(口径与资产统计报表要求的口径相一致)发生增减变动的,还需说明本年增减情况和原因,并附报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对外投资增加减少情况要特别予以说明。

    对外投资形成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以及挂靠企业还要附报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资产存量情况

    对清查盘盈情况,应分资产类型、分原因(初步)予以归纳、总结。实际由本单位使用,但权属明确为他人或权属暂时难以界定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要予以重点披露。对一些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估价入账,并因时间关系难以核实其准确性的资产价值或数量,也要进行专门说明。

    3、资产处置情况

    各单位转让、报废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单价20万元以上专用及通用设备的,均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置其他固定资产的也要按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2006年度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处置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律不得核销;已经核销的,应要求单位予以冲回,其价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在资产统计(资产清查)报表06表第14,18, 22, 26行中分别予以反映,同时在附注中予以重点披露。

    4、资产损失及有问题资产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提供各项损溢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为相关事项的经济鉴证作好准备,在此基础上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有问题资产区分不同原因认真予以归集、总结。

    5、抵押担保事项情况

    对单位担保、抵押资产以及资金金额应对照相关合同、协议、文件予以认真核实,并将有关合同、协议、文件的内容摘要予以披露。

    6、其他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样本详见附件)

    资产统计(资产清查)表应作为附件上报。部分单位设备数量较多的,可仅打印设备明细表的首页,其他表不得省略。

    九、会计师事务执行业务要求

    (一)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恪守职业道德,处理好与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关系。因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部门、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其参与该项审计业务的资格,并暂停聘请参与资产统计与产权登记审计业务一年。

    (二)各有关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或一经核实出现重大错误的,将取消其参与该项审计业务的资格,并暂停聘请参与资产统计与产权登记审计业务二年。必要时,提交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三)审计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保守单位秘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数据涉及商业和国家秘密的,除如实向财政部门报告外,不得对外提供或做商业性使用。因报告使用不当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各级资产清查审计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一、监督核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清查结果,于2007年年底前,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规范“固定资产卡片”,为今后实施“动态化”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组织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中介机构等对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自查质量、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以及固定资产卡片建立情况等内容。

     

     

     

    附件: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专项审计报告

    (样 本)

    XXXX(单位):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XXXX(以下简称XX)2006年12月31日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资产清查)报表,这些报表的编制是XX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07]7号)文件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政策,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XXXX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

     

    审计报告附件一: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审计报告附件二:资产管理状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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