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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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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也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是全面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开展资产清查,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通过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实现资产预算安排与现有资产存量状况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编制综合预算;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开展资产清查,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资产清查,获取资产管理的初始化信息,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金财工程”中“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动态管理,既有助于实现资产管理透明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又能为部门预算管理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支持,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依据。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清查基准日统一为2006年12月31日。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通知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待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另行布置。
    基本情况清理包括对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和人员结构的清查;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包括对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等各项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填报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汇总上报四个环节。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质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一律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单位资产损溢清查结果作出专业鉴定。各地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我省资产清查工作与年度资产统计报表工作和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合并进行。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统一使用“山东省资产统计信息系统”和“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表”反映资产清查结果,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汇总上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认定资产清查结果、办理产权登记年检、建立资产信息数据库的依据。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2006年12月下旬至2007年1月中旬为发动、培训阶段;2007年1月中旬至4月中旬为单位自查和资产清查结果专项审计阶段;200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审核、汇总上报阶段(省直单位于2007年4月30日前,各市于5月15日前,汇总上报资产清查结果);2007年5月中旬至6月为资产清查工作复核、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为总结阶段。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预算管理处、监督检查局和行政事业资产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处,具体负责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级和省直各部门应当于1月底前,将资产清查组织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尽职尽责,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一)各级和各部门要在提高对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立即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机构,层层布置,层层培训,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扎实工作。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质量,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不走过场。对历年来以各种名义形成的对外投资、内部经营、资产出租、抵押担保等事项,都要逐项排查,真实反映;全面盘点、清查资产存量,并逐一核对相关帐目,凡权属明确、凭证完整齐全的资产都应及时入账;对单位使用的权属暂时难以界定或价值难以准确计量的资产,要专项反映,真正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查账、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对各类资产、资金损失挂帐,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对清查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其价值一律不得核销,已经核销的要予以冲回,待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处置。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对审计报告和鉴定材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证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将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按规定重新清查;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组织得力,质量高、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将予以表彰。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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