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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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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自: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点击数: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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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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