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成立的房产企业,在没有取得收入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以何为依据?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在未取得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