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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 作者:佚名  来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284 ]
    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执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两个税种产生直接影响: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
      评估中如何考虑增值税影响:
      问题一、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价值是否需要扣除增值税是不是与评估对象有关?
      答:是的。评估对象不同,其价值内涵一般会不同。
      在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相关的评估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本身,评估价值的内涵一般是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是指含税价,所以评估价值确定的时候不需要扣除增值税。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为了确定上述对象市场价值的需要而从事的一种过程性的工作,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并非是指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时一般需要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该增值税可能在企业其他资产中已经反映可以用来抵扣产品的销项税,也可能是在以前年度已经在产品销项税中抵扣)。
      问题二、前述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一般需要在市场价值(含税价)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在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应该扣除的特殊情况包括:
      1、如果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应税纳税人(比如只经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由于机器设备增值税不能在产品的销项税中抵扣,因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
      2、如果明确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
      3、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由于是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也不扣除消费税。
      4、与不动产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的机器设备一般要求在不动产中统一评估;至于哪些设备属于不动产范围还是应以税务部门界定为准,比如在设备评估明细表单列的建筑物附属中央空调、电梯、变配电设备等大配套设备的增值税企业如果实际已抵扣,则评估时仍然应该扣除增值税。
      5、办公电子设备等管理用设备的处理原则与生产用设备的处理一致,因为都是企业经营需要的设备,不管其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用途。
      问题三、增值税转型前购置的机器设备在评估时如何考虑?
      答:个人认为上述对老机器设备的评估处理可视同新设备处理,因为成本法评估是假设设备重置为前提的,故可以评估基准日时点为准进行划分,即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无论账面是老设备还是新设备,都按新原则处理;但是2008年12月31日的基准日由于经济行为发生实际使用评估报告的日期肯定已在1月1日以后,实质上也可以视同是在1月1日后重置,建议也按新原则处理。
      问题四、市场法、收益法评估设备增值税如何考虑?
      答:以上处理均系针对设备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如果采用市场法,可参照成本法原则处理;如果采用收益法,一般无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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