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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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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置成本法定义及公式
      所谓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二、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三、应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应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二)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三)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一)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
      (二)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根据重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例如:学校、医院、教堂、公路、桥梁、涵洞等。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五、重置成本法的评价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又比较具体和容易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特别适宜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点。主要是:
      (一)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整体资产,需要将整体资产化整为零,变成一个个单项资产,并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及无形陈旧贬值。因此,很费工费时,有时会发生重复和遗漏。
      (三)无形陈旧贬值很抽象,涉及现实和未来、内部和外部许多难以估量的各种影响因素。而且,还得运用收益现值法,估测内因和外因造成的营运性陈旧贬值。
      (四)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很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防止评估结果不实,还应该再用收益法或市场法验证。
      (五)整体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运用重置成本法。
      (六)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作出判断。其中的超额营运成本是对买主连续性的经济惩罚,确定其造成的贬值,必须借助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也就是说,有的评估项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还必须辅之以收益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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