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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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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公告
    [2010]第1号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服务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及青岛七个省(市)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改革后,合规企业正常进口付汇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业务时无须进行联网核查,进口付汇手续将大大简化。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应当保证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外汇局将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一类进口单位”将给予最大限度的付汇便利,对“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将分别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
    三、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业务的有效衔接,各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按原规定到外汇局完成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付汇业务,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四、2010年5月1日前已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到外汇局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5月1日前将确认书文本挂载于外汇局网站(网址:www.safe.gov.cn),进口单位可自行下载。
    五、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付汇核销相关异地付汇备案的规定办理。
    六、2010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试点通知和办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已在外汇局网站发布)。
    七、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设立试点工作咨询电话,接受银行和企业试点相关业务咨询。
    咨询电话:0531-86167198,86167582,86167396 
    八、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核查系统银行版地址:
    http://100.1.95.5:9201/SafeChkNet(通过外汇局与银行接入网访问)。
    核查系统企业版客户端安装程序以及用户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通过互联网访问,见“常用下载”栏目)。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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