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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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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2008.11.2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
      一、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三、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五、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九、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三、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十四、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十五、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十七、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八、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
      十九、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二十二、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二十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二十五、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二十六、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十七、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二十八、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十九、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十、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
      三十一、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
      三十二、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十三、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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